最高法院:担保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担保诉讼实战研究
发布日期:2025-04-12 09:35 点击次数:59

最高法院:担保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中未对担保人追偿事宜进行约定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阅读提示:
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起诉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人追偿时,首要的法律问题就是管辖。关于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追偿权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在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中,案涉合同未约定担保人追偿事宜的,不应适用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件简介:
1、2020年5月11日,黄宁与建行吴山支行签订《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茗发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盖章,承诺其为黄宁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许月琴作为担保人向茗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